(2016)豫0781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81民初209号原告马某某,女,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树勇,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再婚,双方通过网络认识盲目的生活在一起,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吴奇展,婚前双方了解不够草率结婚。被告辩称,我们是自由恋爱,婚后我母亲随我们生活,婚生女儿一直由我母亲看管,2015年10月1日前后,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女儿抱走,抱到原告的姐姐家,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随原告生活,原告称,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整天吵吵闹闹的生活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成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颖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