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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伍玉安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410号罪犯伍玉安,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文盲或半文盲,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江海法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玉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2月24���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伍玉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伍玉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月获得表扬,嘉奖获得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伍玉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玉安予以减去���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审 判 员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