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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民辖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重庆长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陶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长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陶建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民辖终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长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凤园路10号。法定代表人朱敬建,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建明,男,汉族,1973年9月5日出生,重庆市长寿区。上诉人重庆长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陶建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第9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审查查明:被上诉人陶建明于2013年12月10日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地点为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并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后被上诉人陶建明因工程款的余款支付问题与上诉人重庆长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并将其诉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本案是陶建明与重庆长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建设重庆市南川区尚邦.水江国际1号楼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本案所涉合同的工程地点即合同履行地是重庆市南川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被上诉人陶建明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周 扬代理审判员 任艳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明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