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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福建兴泰物流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李国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兴泰物流有限公司,李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51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兴泰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国锋,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福建兴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李国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5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00元,负担本案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国锋存款或其它收入5075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国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