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2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2民初88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薛文忠,河北省临漳县东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志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文忠、被告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年××月10生育儿子胡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胡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手续。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被告喝酒后总是与原告吵架生气,甚至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2年原告做引产手术后,身体虚弱,被告也不管不顾。2009年和2015年因原告回娘家走亲戚,被告到原告娘家大吵大闹,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原告与被告分居已有半年。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儿子胡某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婚生女儿胡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被告胡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虽偶有吵架,但过后就和好了,主要是原告与被告母亲有矛盾,夫妻间没有什么矛盾。为了两个子女健康成长,有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10生育儿子胡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胡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产生纠纷主要是因为原告与被告母亲之间的矛盾。2015年9月份双方生气后分居至今。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近10年之久,并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夫妻感情较为深厚,为了两个子女能够有一个圆满的家庭,也为了两个子女能健康快乐成长,双方不宜解除婚姻关系。原告要求离婚,未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志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