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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2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与刘志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刘志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2民初105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禾利杰村**号。负责人:牟果。委托代理人:赖雄,男,汉族,1978年12月3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是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青,女,汉族,1983年11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是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员工。被告:刘志泉,男,汉族,1984年5月28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诉被告刘志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受理费,原告逾期不交纳受理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星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麦绮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