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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杨晓楠与威海戥同测试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楠,威海戥同测试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测试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28号原告:杨晓楠,女,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住户籍地。委托代理人:董军超,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英善,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戥同测试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云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燕,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楠与被告威海戥同测试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威海戥同测试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楠撤回对被告威海戥同测试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传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