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韩金虎与韩秀廷、榆次区什贴镇韩家寨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虎,韩秀廷,榆次区什贴镇韩家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947号原告韩金虎,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告韩秀廷,女,1955年10月10日生,汉族,榆次区什贴镇韩家寨村村民,住。被告榆次区什贴镇韩家寨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什贴村。法定代表人韩金寿,村委会主任。原告韩金虎与被告韩秀廷、榆次区什贴镇韩家寨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金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其他诉讼费180元,共计7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建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