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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韩金虎与韩秀廷、榆次区什贴镇韩家寨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虎,韩秀廷,榆次区什贴镇韩家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947号原告韩金虎,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告韩秀廷,女,1955年10月10日生,汉族,榆次区什贴镇韩家寨村村民,住。被告榆次区什贴镇韩家寨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什贴村。法定代表人韩金寿,村委会主任。原告韩金虎与被告韩秀廷、榆次区什贴镇韩家寨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金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其他诉讼费180元,共计7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建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