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刑更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霍子强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437号罪犯霍子强,男,1983年7月3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7日作出了(2006)二中刑初字第15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霍子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06年12月4日以(2006)高刑复字第66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4日以(2009)高刑执字第1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4月7日以(2011)高刑执字第2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以(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28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7月26日以(2013)一中清刑减字第30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9月19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29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提出对罪犯霍子强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经审查后,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代表森本儿,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恩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提请建议书认为,罪犯霍子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5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霍子强减刑一年。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庭审中的检察意见认为,该犯的减刑提请程序合法。但此次犯罪情节恶劣,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多次违反监规监纪,建议对罪犯霍子强的减刑从严。经审理查明,罪犯霍子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获得奖励时管理级别为二级宽管。另查明,罪犯霍子强此次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服刑改造期间,因违纪四次被扣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罪犯霍子强的改造总结证明,霍子强认为法院对他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他认罪服判。2、罪犯评审鉴定表证明,罪犯霍子强能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3、奖励通知书证明,罪犯霍子强2015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4、罪犯级别确定审批表证明,罪犯霍子强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时,管理级别为二级宽管。5、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六分监区的扣分审批单证明,该犯因违纪四次被扣分。6、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明了罪犯霍子强犯罪、判刑及刑期变动情况。本院认为,罪犯霍子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获得监狱表扬奖励,有较好的服刑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罪犯霍子强此次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服刑改造期间,因违纪四次被扣分。故对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关于罪犯霍子强从严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对霍子强的减刑予以从严。考虑监狱在管理中对罪犯霍子强的违纪行为已经进行了处罚,故酌予对罪犯霍子强少减刑二个月。综上,本院根据罪犯霍子强服刑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霍子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26年10月6日止),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连春审判员 程丽霞审判员 于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