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6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定兴县安泰恒信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超菱特种油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兴县安泰恒信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超菱特种油脂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464号原告定兴县安泰恒信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北河车站107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何长江,职务董事长被告上海超菱特种油脂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韩荡村殷家浜路1215号。法定代表人樊福兴,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兴县安泰恒信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超菱特种油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兴县安泰恒信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上海超菱特种油脂厂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定兴县安泰恒信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兴县安泰恒信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定兴县安泰恒信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亚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鑫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