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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4行审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云、张正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云,张正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24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达华,主任。委托代理人潘如柏,灌站助理(站长)。委托代理人陈学良,灌南县三口镇计生站法规员。被申请执行人张云,居民。被申请执行人张正花,居民。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执行人张云、张正花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灌计征字(2015)10800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张云、张正花增收社会抚养费68976元。因被申请执行人张云、张正花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未按期交纳该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29日发出听证权利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听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灌计征字(2015)10800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灌计征字(2015)10800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刘胜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