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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22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易妹与高永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西县人��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22民初9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镇樟树下村委樟树。身份证号码:×××1643。委托代理人王景彬、林丹丽,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甲,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身份证号码:×××2436。委托代理人高某乙,男,汉族,1964年6月13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委托代理人陈某,女,汉族,1964年4月29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庄奋飞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景彬、林丹丽,被告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7月经网络联系相识后自由恋爱,双方相识几个月后,在彼此了解不深的情况下,便于××××年××月××日在揭西县××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2013年5月19��产下儿子高某丙。因婚前原、被告双方缺乏相互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暴露出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好吃懒做且有嗜赌习惯,常常在外赌博之后便回家向原告索要财物继续赌博,如果原告未能按要求给他财物,被告便对原告拳打脚踢,打骂原告。2016年2月4日,被告仅仅因为原告要带儿子回揭西娘家过年,便打骂原告,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被告的家庭暴力,便辞职带儿子高某丙回到××镇老家。直至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从不过问原告及其儿子的生活情况,对原告及儿子未给予过任何经济帮助,也从未给予过儿子任何抚养费,导致原告及儿子高某丙只能暂时借寄在原告父母家里,靠原告父母接济。原告认为,被告有嗜赌习惯,且经常打骂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家庭极度不负责任,没有尽到丈夫、父亲的责任,原告已经失去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过儿子高某丙,孩子出生以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且被告在婚后诸多品行不端的表现,影响孩子的心智成长。孩子年纪尚幼,跟随母亲生活更加适合,因此,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婚生孩子高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依法支付小孩抚养费至成年;另外,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告身体及精神均受到极大的伤害,因此,被告依法应当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判决。一、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决婚生儿子高某丙归原告抚养,被告按每月一千元支付抚养费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2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高某甲辩称,原告所诉纯属空穴来风,被告不同意离婚。2016年2月4日,原告将婚生小孩带走,被告多次电话叫原告及小孩回到被告处共同生活,但都被原告拒绝。原告于2月4日离家,2月25日就起诉离婚,原告诉称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告精神、身体受到极大伤害,这些都是无中生事,平日二人争吵是有的。希望原告应反思,纠正前错,双方共同努力搞好夫妻关系,踏踏实实过日子,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甲系于2012年7月通过网上聊天认识的,经自由恋爱,后双方于××××年××月××日到揭西县××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生男孩高某丙,2013年5月19日出生。原、被告结婚后长期外出东莞、广州等地打工,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6年2月4日携带小孩回娘家居���,夫妻开始分居至今。2016年2月2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揭西县五经富镇联和村民委员会证明等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于婚后已生育一孩,夫妻间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执,致使夫妻间产生了一些矛盾。原、被告虽有分居各自生活,但从分居时起至起诉时止仅二十几天,夫妻分居时间较短,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且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因此,应认定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案经调解和好无效。依照>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奋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洁芳附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