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24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河北银鹰实业有限公司与郑仲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银鹰实业有限公司,郑仲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1999号原告:河北银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林,该公司经理。被告:郑仲臣,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银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仲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仲臣名下的银行存款26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银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仲臣名下的银行存款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