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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全彦与陈汝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彦,陈汝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初1633号原告:王全彦,男。被告:陈汝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彦与被告陈汝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全彦于2016年4月1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全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全彦负担。审判员  伦志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永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