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胡银福与陆映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银福,陆映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2307号原告:胡银福。委托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鑫,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被告:陆映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银福诉被告陆映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银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银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计501元,由原告胡银福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