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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亿支行与被执行人奎屯宇恒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奎屯广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韦、盛玉、龚翠玲、梁雷、张菁榕、廉金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亿支行,奎屯宇恒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奎屯广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韦,盛玉,龚翠玲,梁雷,张菁榕,廉金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执310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亿支行,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路198号。负责人:吕云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奎屯宇恒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昌吉街38-1号。法定代表人:盛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奎屯广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市区同济里-团结南街46幢1号(东方���店9楼6502室)。法定代表人:梁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韦,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奎屯市苏瓦特*幢***号。被执行人:盛玉,女,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奎屯市怡沁里*幢***号。被执行人:龚翠玲,女,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号*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梁雷,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奎屯市龙溪里**幢***号。被执行人:张菁榕,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沙湾县火车站路********号。被执行人:廉金雪,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奎屯市迎宾园**幢***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亿支行与被���行人奎屯宇恒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奎屯广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韦、盛玉、龚翠玲、梁雷、张菁榕、廉金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新乌证执字第00006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奎屯宇恒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奎屯广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韦、盛玉、龚翠玲、梁雷、张菁榕、廉金雪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奎屯宇恒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奎屯广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韦、盛玉、龚翠玲、梁雷、张菁榕、廉金雪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0224149.45元(其中本金10146602.85元,执行费77546.6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奎屯宇恒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奎屯广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韦、盛玉、龚翠玲、梁雷、张菁榕、廉金雪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双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奎屯宇恒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奎屯广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韦、盛玉、龚翠玲、梁雷、张菁榕、廉金雪相应价值的财产。审 判 长  刘若昱代理审判员  梁 军代理审判员  卫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志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