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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4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东阳市嘉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许旭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嘉华大酒店有限公司,许旭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733号原告:东阳市嘉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人民路199号。法定代表人:杜秀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荣娣,公司职工。被告:许旭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嘉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旭乾餐饮服务合同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阳市嘉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嘉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 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蔡海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