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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执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长春市鑫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广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鑫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广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鑫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康庆伟,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广柱,男,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鑫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广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广柱的银行存款2962.21元。经财产查询,未发现陈广柱名下有其它银行存款,亦未发现��名下有房产、车辆及土地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薄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