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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执3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2执35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4)白民一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福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