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2执3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2执35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4)白民一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福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