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帅与李海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李海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115号原告王帅,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身份证号×××。被告李海文,男,48岁,汉族,农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帅与被告李海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帅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来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文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