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丁海江与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海江,冯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1153号原告丁海江,男,汉族。被告冯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海江与被告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被告父亲已经替被告偿还了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海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艳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