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洁诉被告沈阳华发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洁,沈阳华发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1745号原告:马洁。委托代理人:杨利。委托代理人:巴靖宇。被告:沈阳华发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勋业三路8号。法定代表人:鞠云忠。委托代理人:都鸣。委托代理人:刘志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洁诉被告沈阳华发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洁撤诉。案件受理费76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关玲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