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文祥与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川宝地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祥,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川宝地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2518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祥,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川宝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永军,主任。李文祥申请执行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川宝地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4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4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福审判员 牧 仁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政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