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湘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群、华国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湘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群,华国辉,湖南华药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88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湘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张群。被执行人华国辉。被执行人湖南华药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7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群、华国辉、湖南华药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群、华国辉、湖南华药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84335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88433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