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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与王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王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795号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号*幢*层*号。法定代表人:李朝伟。被告:王喻,女,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利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亚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