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与王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王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795号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号*幢*层*号。法定代表人:李朝伟。被告:王喻,女,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泸州天立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利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亚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