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1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毛轩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轩文,罗建锋,杨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1执148号申请执行人毛轩文。被执行人罗建锋。被执行人杨忠。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毛轩文与被执行人罗建锋、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我院已生效的(2015)玉民初字第84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建锋、杨忠履行案件款13600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1962.65元,责令被执行人罗建锋履行案件受理费1510元,合计139472.65元。案件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对被执行人罗建锋的银行存款在139472.65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划拨,对被执行人杨忠的银行存款在137962.65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