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剑生与戴方中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生,戴方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民初751号原告:陈剑生。被告:戴方中。委托代理人:徐长锋。原告陈剑生与被告戴方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玉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剑生,被告戴方中及其委托代理人徐长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剑生诉称:原被告是上、下楼层相邻关系。现被告擅自在住房南、北正上方增搭不锈钢雨棚,其搭建的雨棚高度超越被告所在楼层的高度,对上层(原告楼层)构成侵犯。被告搭建的雨棚,每遇雨打薄钢皮发出的噪音及阳光直照不锈钢棚顶的反光辐射,均直接影响住在上层(原告)的正常生活。对此侵权行为,双方曾多次调解不成。现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戴方中立即拆除擅自增搭的不锈钢雨棚,恢复原状。被告戴方中辩称:被告搭建雨棚室出于生活必要与安全所需,合情合法。被告搭建雨棚的位置是属于合理范围内的,不属于侵权,原告无权干涉。搭建雨棚在装修期间未曾得到过原告的反对与提醒,雨棚也未干扰其他业主的生活。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系上、下楼层相邻关系,原告陈剑生系温州市鹿城区百榕大厦××幢××室的业主,被告戴方中系温州市鹿城区百榕大厦××幢××室的业主。被告戴方中在其住房的南、北正上方搭建不锈钢雨棚。原告认为被告搭建的雨棚高度过高,每遇雨打薄钢皮发出的噪音及阳光直照不锈钢棚顶的反光辐射,均直接影响住在上层(原告)的正常生活,认为被告对此属于侵权行为,双方曾多次调解不成,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温州市鹿城区百榕大厦业主委员会同意业主搭建雨棚,出于生活方便及安全(预挡高空坠物损害)需要,百榕大厦小区内搭建雨棚属于普遍现象。经百榕大厦业主委员会核实,温州市鹿城区百榕大厦××幢××室业主戴方中搭建的雨棚合理范围内。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信息查询函、照片、紧急通知、证明和当事人陈述证实。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温州市鹿城区百榕大厦业主委员会同意业主出于生活必要和安全所需搭建雨棚,百榕大厦小区内搭建雨棚属于普遍现象。经百榕大厦业主委员会核实,温州市鹿城区百榕大厦××幢××室业主戴方中搭建的雨棚属于合理范围内。原告认为被告搭建雨棚损害了其权益,构成侵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其主张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剑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剑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玉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微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