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4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芳艳与刘元军、合肥伟豪运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芳艳,刘元军,合肥伟豪运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129-1号原告:陈芳艳,女,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委托代理人:邱海珍,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杨,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元军,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合肥伟豪运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杨传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孝中,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孙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倩倩,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佳,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7日作出(2015)瑶民一初字第0412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刘元军、合肥伟豪运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本院依法实际在交通警察支队查封皖A47***号中型自卸货车一辆,同时查封了担保人陈**名下位于本市龙岗开发区玉兰苑小区(房地权东房字第019***号)房屋。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刘元军已经履行完毕,现原被告均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措施。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均申请解除对上述查封及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皖A47***号中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措施。二、解除对担保人陈**名下位于本市龙岗开发区玉兰苑小区(房地权东房字第019***号)房屋的查封措施审判员 孙方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林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