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9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管延军与张玉福、范金秋、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延军,张玉福,范金秋,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092号原告管延军,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杨春玲,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福,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范金秋,男,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原告管延军诉被告张玉福、范金秋、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延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管延军负担。审 判 长 刘东华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陈新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