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范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698号原告范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王某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并查封王某名下冀F的现代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某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查封王某名下冀F的现代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边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