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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范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698号原告范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王某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并查封王某名下冀F的现代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某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查封王某名下冀F的现代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齐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边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