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樊彦军与陈静离婚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彦军,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恢16号申请人樊彦军被执行人陈静本院在执行樊彦军与陈静离婚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晋初字第60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期20000元)执行完毕。执行员 祝光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允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