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巧梅与周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梅,周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81民初326号原告:王巧梅。被告:周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巧梅诉被告周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巧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巧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珍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易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