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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宋正武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568号罪犯宋正武,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江新法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正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宋正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正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次;2016年1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正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正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六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国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