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3行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文英与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沪03行终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英,195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张良(系王文英之子),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顾金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管民翔。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政高,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委托代理人吴雨冰。委托代理人王德强。上诉人王文英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行初字第3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王文英于2015年5月6日向原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因行政机构改革,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职责已整合划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根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网(http://www.shfg.gov.cn/gcxm/zsxm/sj/579678.html)的黄府征(2012)2号(项目编码:)项目基本信息,请贵局书面公开黄府征(2012)2号(项目编码:)项目的详细信息。”市房管局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王文英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市房管局的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依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登记编号为XXXXXXXXXXXXXXX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被诉答复”),告知王文英其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市房管局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建议王文英向黄浦区人民政府咨询。王文英收悉后不服,于2015年7月1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住建部受理后,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提出答复通知。2015年7月30日,市房管局作出答复。因认定市房管局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为合法,住建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建复决字(2015)3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维持市房管局所作被诉答复行为。王文英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撤销市房管局作出的被诉答复和住建部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并责令市房管局重新作出答复。原审认为,依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市房管局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市房管局受理王文英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答复,行政程序合法。据王文英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对信息名称的描述,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指向房屋征收相关信息,而市房管局并非房屋征收的负责机构,故市房管局答复不属于其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并建议王文英向黄浦区人民政府咨询,原审认为并无不当。市房管局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作出的被诉答复,适用法律正确。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收到王文英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受理和审理等的程序义务,其所作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王文英要求撤销被诉答复及被诉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于2015年11月10日判决如下:驳回王文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人民币25元,由王文英负担。判决后,王文英不服,上诉于本院。上诉人王文英上诉称,市房管局应当向上诉人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市房管局辩称,被诉答复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申请内容不属于市房管局的公开职责权限范围,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被上诉人住房城乡建设部辩称,被诉答复及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市房管局依法具有受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上诉人王文英申请公开的“黄府征(2012)2号(项目编码:)项目基本信息”不属于市房管局的职责权限范围,市房管局所作被诉答复并无不当。被上诉人住建部依法具有受理申请人对市房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住建部受理后经过审查,作出维持的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王文英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需要指出,原审判决书文字表述存在笔误。原审判决书第3页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表述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对此瑕疵,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文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文忠审判员 鲍 浩审判员 沈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