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侯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侯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1018号原告:杨某。被告:侯某。原告杨某与被告侯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上午10时在泗县人民法院刘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杨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袁金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维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