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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侯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侯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1018号原告:杨某。被告:侯某。原告杨某与被告侯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上午10时在泗县人民法院刘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杨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袁金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维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