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1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64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朱明华,南通市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夏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濮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