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11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64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朱明华,南通市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夏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濮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