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1027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马春芳诉被告郭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芳,郭晋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7民初138号原告马春芳,女,汉族,1991年4月28日出生.被告郭晋江,男,汉族,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芳诉被告郭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春芳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春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马春芳负担。审判员  卫国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彦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