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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1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郑店化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店化,王健,朱理想,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165号之一原告:郑店化,男,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胡居彦,安徽省灵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健,男,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委托代理人:耿德佳,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理想,男,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表人:刘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店化与被告王健、被告朱理想、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店化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店化撤回对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4元,由原告郑店化负担。审判员  盛怀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