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2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温灿卫与孟津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灿卫,孟津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2行初10号原告温灿卫。委托代理人余爱平。特别授权。被告孟津县公安局,住址:孟津县桂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闫春黎,任该局局长。原告温灿卫诉被告孟津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原告温灿卫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灿卫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灿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灿卫承担。审判长 张兆萌陪审员 李 慧陪审员 王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小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