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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1255号原告刘某某,女,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被告蒲某某,男,1965年9月4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