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荆正祥与邵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正祥,邵长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1677号原告:荆正祥,男,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邵长峰,男,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正祥诉被告邵长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正祥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正祥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正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德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