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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执2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靖宇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长白山福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宇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长白山福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236-2号申请执行人:靖宇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会双委托代理人:王秀敏被执行人:吉林长白山福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爱民委托代理人:吴贵良靖宇县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长白山福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靖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