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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邓传富与玉环县城关鸿靓汽车美容中心、苏勇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传富,玉环县城关鸿靓汽车美容中心,苏勇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2164号原告:邓传富。被告:被告玉环县城关鸿靓汽车美容中心,住玉环县玉城街道长康路。经营者:蔡福良。被告苏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传富与被告陈匡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传富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