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邓传富与玉环县城关鸿靓汽车美容中心、苏勇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传富,玉环县城关鸿靓汽车美容中心,苏勇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2164号原告:邓传富。被告:被告玉环县城关鸿靓汽车美容中心,住玉环县玉城街道长康路。经营者:蔡福良。被告苏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传富与被告陈匡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传富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