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民终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付家涛与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家涛,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民终第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家涛,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王兵,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自贡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自由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嘉骊,四川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家伦,四川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付家涛因与被上诉人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5)自流民初字第2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家涛于2016年4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付家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家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付家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干林代理审判员 罗  璇代理审判员 甘 语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泽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