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2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太仓农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好滋味食品有限公司、苏州市苏阿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农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太仓市好滋味食品有限公司,苏州市苏阿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2777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农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委托代理人顾志强。委托代理人陶芸。被执行人太仓市好滋味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瑾鹰。被执行人苏州市苏阿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明。太仓农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好滋味食品有限公司、苏州市苏阿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商初字第00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太仓市好滋味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太仓农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3705672.02元、违约金250000元,合计3955672.02元。太仓市好滋味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太仓农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46580元;苏州市苏阿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太仓市好滋味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太仓市好滋味食品有限公司、苏州市苏阿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4381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46070.02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太仓市双凤镇黄桥村34组的厂房土地抵押给太仓市信谊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苏阿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现在正由太仓市工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市苏阿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02739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暂不要求处置抵押财产,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申请人明确表示暂不要求处置的抵押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商初字第00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澄执行员 卢东昕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