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1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27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小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