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41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与梁坚全、蔡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梁坚全,蔡旋,李彩玲,曾日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419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麦靖奔,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阳军,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晓怡。被告:梁坚全,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九江。公民身份号码为:×××5716。被告:蔡旋,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公民身份号码为:×××7764。被告:李彩玲,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公民身份号码为:×××2184。被告:曾日高,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公民身份号码为:×××2153。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上述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被告已全额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对被告相应财产的保全措施亦应予以解除。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梁坚全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九江支行的80×××30账户(应冻结16970.01元、已冻结142.55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九江支行的62×××64账户(应冻结16970.01元、已冻结100.16元)的查封冻结措施;三、解除对被告曾日高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九江支行的31×××35账户(应冻结16970.01元、已冻结3379.30元)的查封冻结措施。本案因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13元、财产保全费189.70元,合共301.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英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