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邱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刑初252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6)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茂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3日,被告人邱某与被害人罗某约定,由罗某帮忙归还被告人邱某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和浦发银行信用卡的透支额共计人民币11000元,罗某再以刷卡套现方式取回存入的人民币11000元,事后被告人邱某支付罗某报酬500元人民币。2015年8月24日,被害人罗某拿到被告人邱某的两张信用卡后,在莲都区中东路的浦发银行自助取款机给邱某的浦发银行信用卡存款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邱某收到信用卡还款的手机短信后转出信用卡内2945元人民币并将该信用卡挂失。16时25分许,被害人罗某在丽水市天宁寺工业区258号工商银行的自助取款机给邱某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存款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邱某同样在收到信用卡还款的手机短信后立刻将该信用卡挂失,致使被害人罗某无法从邱某的信用卡内提取人民币。后被告人邱某将工商银行信用卡补回,于2015年9月9日消费人民币4986.53元。被告人邱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1、人口基本信息;2、被告人邱某的供述;3、被害人罗某的陈述;4、受案登记表;5、调取证据通知书;6、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交易记录;7、抓获经过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二、被告人邱某的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蒋乐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一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