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焦淑君与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淑君,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1155号原告焦淑君,女,1949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4911121048),汉族,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武源街27号108栋2单元503门。委托代理人齐长江,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397号。法定代表人刘丽达,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淑君诉被告哈尔滨三棵树商服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淑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淑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焦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紫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