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2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赵义与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义,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2民初848号原告赵义。被告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广瑞路588号。法定代表人华建平,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立新(受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义诉被告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义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义撤回起诉。诉讼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耕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